2008年3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学生意外撞落牙 学校无责不赔偿

  案情实录:2007年3月的一天上晚自修时,在某职校就读的小赵进入教室后随手将门带上,后发现门没关严,遂回去准备关严。谁知此时同学小倪正好推门进来,小赵当场被撞掉一颗门牙。事后由于协商未果,小赵向法院起诉,要求小倪及其家人赔偿各项损失17683.66元,并由学校承担连带责任。
  对此,小倪及其家人辩称,小倪是因为推门时被别人撞了一下,才会伤了小赵,小倪并没有侵害原告的行为。但撞人者没有找到,事实并未查清,对此学校是有责任的。
  而学校则辩称,小赵受伤是一次意外事故,校方在事前和事后都尽到了相关职责,并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对于小倪提及的有人撞她的情节,校方在调查时也注意到了,但因没有证据,无法查实。

  审理结果:判决由被告小倪家长赔偿原告相关合理损失的80%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  法官点评:本案中,由于小倪的原因导致原告牙齿被教室门撞击而受伤的事实成立,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,小倪理应给予相应赔偿。而小倪认为因他人的过失才引起原告受伤的辩称,由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,故法院不予采信。鉴于小倪目前仍是在校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其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。但本案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,故可以适当减轻小倪的赔偿责任。而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,事发后在其职责范围内也尽到了相应义务,所以法院判决其不用承担责任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